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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5 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拓展服务领域,加快转型升级,实现服务业与各类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全面振兴钢都第二批12个重点工作专项的通知》(鞍委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四个着力”,落实“三个推进”,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全面振兴钢都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重大机遇,以公共服务业为主体,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业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加快形成以技术、知识、信息、高素质人才等创新要素为动力,引导公共服务业市场向各类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实现公共服务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公共服务业补短板、强功能、提层级,提升内在动力和服务活力,让鞍山人民生活更舒适、更便捷、更安全。
    (二)工作原则
    ——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未明确限制均允许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业市场,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环节。
    ——扩大市场开放。把市场开放作为公共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积极引入外资、民资、社会等资本投入,促进各类资本与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可及性和公平性。
    ——创新供给服务。努力适应公共服务业市场转型、创新、升级的大趋势,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主运行、公众监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扩大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我市供水、供气、供暖、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和环卫等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合资、合作、联营、PPP融资模式等措施,实现一批公共服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到2020年,促进全市公共服务业在市场开放、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功能提升等方面取得全面突破。
    二、全面放开服务业市场
    (四)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公共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公共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或者投资项目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普通教育和职业院校。放宽办医条件,支持各类资本举办综合性、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支持境内外投资者进入养老服务业,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拓展营销网络,开拓境外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五)精简审批环节。为公共服务类机构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全面清理、取消各种审批事项的不合理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申请设立公共服务企业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行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机关核定设立企业的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落实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服务业收费管理机制,对能够以竞争性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的领域,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收费标准定价权限。行政部门对公共服务业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加强监管,对价格水平监测分析,严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操纵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七)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公共服务机构涉及审批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制定工作标准,加强对筹建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公共服务业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网上联合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服务规范、便捷、高效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三、推进服务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优化服务业企业股权结构。根据服务业不同类别与功能,通过引入增量投资,优化国有股权结构。燃气、水务、供热等公益类企业承担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在保障城市服务与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业,市场竞争充分的可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股权比例放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九)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直接投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投资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间接投资方式,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业。积极探索在混合所有制公共服务业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四、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
    (十)引导服务业创新升级。以公共服务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技术、制度、管理的创新,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态。研究支持公共服务业创新升级的措施办法,实现企业补短板、强功能、提层级,促进鞍山公共服务业均衡、优质、高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一)支持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支持公共服务业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良好信誉、打造知名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协调召开产学研对接会,开展“一对一”技术服务活动。支持风投基金投资企业,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发展,拓展服务项目。支持企业提高技术,拓展市场,延长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二)加强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公共服务业结合,创新服务新模式,开展信息共享、服务预约等精准化服务。完善公益类企业服务平台,实现客服与客户实时互动,服务、报修、投诉等信息交互。完善城市“一卡通”功能,加快建立“电、水、气、热”四表合一的收费缴费、信息发布及查询平台,为实现智慧城市助力。(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五、优化服务业政策保障
    (十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统筹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公共服务业,落实支持公共服务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公益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省现行支持兴办教育、医疗、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政策,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落实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落实公共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养老服务业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面向公共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公共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落实强化人才支撑政策,引进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依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人才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调动院校、企业等各类人才在服务领域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主运行、公众监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授予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益类企业特许经营,支持企业在更宽广领域提供公共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十七)建立行业信用建设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业信用记录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支持、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加大约束和惩戒,营造诚信经商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公共服务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城区、各开发区)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鞍山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协调和推进,各责任部门要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落到实处,领导小组设在市国资委。
    (十九)完善责任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意见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进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根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实到实处,年底前见到实效。
    (二十)加强考核评价。市考核办要把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专项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评体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鞍山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公共服务业市场开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张世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员:马长青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明 市教育局专职书记
            付志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兴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杜兴保 市交通委主任
            高光来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顾洪新 市国资委主任
              凯 铁东区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区长
            马培钢 立山区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区长
            贾清瑞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郑继中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顾洪新(兼)。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