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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5 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鞍山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鞍委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化“四个着力”,落实“三个推进”,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全面振兴钢都和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发挥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分类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市属商业类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益类国有企业在保障城市服务与安全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点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国有企业基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市属商业类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面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国有股权比例放开,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主业为主要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可采用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形式。引导公益类集团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全市供气、供水、供暖、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五)积极推进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加大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力度,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具备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的合作方,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集团层面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推进公益类集团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经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六)有序推进集团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围绕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对外开放为重点,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压缩管理层级。2017年内,市属燃气、水务、供热、交运、建投、粮食等集团公司选择适合的子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三、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
    (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同股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用货币、实物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2017年,选取市燃气集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创新企业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农委)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直接投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投资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间接投资方式,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全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在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企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九)引入基金参与国企重组。鼓励市国有企业积极引进股权投资等各类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整合,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十)探索开展优先股、特殊管理股和实施债转股方式。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不参与企业决策,但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具有优先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障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贯彻国家和省鼓励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系列政策,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通过引入实施主体,逐步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银监会鞍山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十一)探索实行员工持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拟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探索企业关键岗位管理者、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等,以货币、技术、股权、知识产权等参与本企业改革,持有本企业股权。通过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治理机制
    (十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等工作管理。建立完善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三)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管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运作,推进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经理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考核评价制度,强化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四)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属集团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改制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市政府批准。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改制,由集团公司批准;重要子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制工作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在市总工会指导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十五)通过市场化择优选择合作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要做细做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产权定价、落实债权等工作,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择优选择意向合作方。公开择优确定合作方,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严把资产作价、股权招商、信息公开、评定受让方等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十六)健全科学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由鞍山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领导小组涉及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市政府明确的委托监管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各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的改制,根据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制定方案,明确改革方式、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稳妥组织实施。市国资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要指导做好职工身份补偿金测算和各项保险缴费情况稽核等工作。市工商局要做好企业设立、变更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落实好国家、省、市税费、土地供应等支持政策。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设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平等权利,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借鉴成功经验,营造以改革转机制、促发展、增活力、提效益的浓厚氛围,形成改革合力。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