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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报告
    时间:2017-06-28 00:00 来源:资产保全稽查处 点击: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了解全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出借的状况,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及市纪委《关于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市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通知》(鞍纪发〔2010〕18号)精神,我处对我市粮食集团、水务集团和燃气集团及其下属共26户国有企业开展了资产出租出借核查工作,现将核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目前三大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基本情况
            (一)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三大集团下属子公司涉及房屋出租行为有8户国有企业,出租项目36项,出租面积合计39365㎡,应收租金790.5万元,实收租金632.7万元,欠缴租金157.8万元。通过对三大集团26户单位检查,各个单位均为房产出租行为,无其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二)从自查上报和现场检查情况表明,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均与承租方签有协议,大部分租期较合理,一年一签居多,个别企业存在租期较长和租金较低现象。检查中发现除少数承租方出现租金延迟交付外,其余租金均已入账,未发现租金不入账情况。
            二、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国有资产出租未履行相应程序
            市纪委《关于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市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通知》(鞍纪发〔2010〕18号)文件,在2010年公布施行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非住宅房产的出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抽查的单位均未履行报批评估等相关程序,擅自出租国有资产。主要原因是一直以来,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监管制度尚未健全,政策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单位思想重视不够;其次是当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未落实到位。
            (二)少数单位协议租期较长,租金偏低
            国有资产出租租期较长、租金偏低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考虑到所出租建筑物年久失修,状况较差,装修成本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二是出租合同协议原签订时间较早,租金偏低;三是近几年市场经营状况不好,承租方续租意愿降低,导致租金偏低,并存在拖交现象。
            (三)部分单位协议签订不够规范,后续管理较差
            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后,后续管理较差,部分承租方在所承租范围内进行建设,改动较大,但出租协议中对此界定不够严谨,多数协议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容易出现纠纷。
            (四)部分企业存在租金拖缴欠缴情况,租金追缴难度大
            部分承租方因经营不善,造成租金拖缴欠缴情况。
            (五)个别承租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通过检查和查阅相关协议发现,部分承租人在缴纳租金过程中与协议约定不符。
            (六)部分以租赁柜台为主的单位,随意性较强,不便于监管
            部分企业由于房产面积较大,采用租赁柜台方式进行出租,因租户较多,租赁情况变化较为频繁,不便于统一监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企业及下属单位都未对市纪委《关于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市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通知》(鞍纪发〔2010〕18号)文件引起重视,没有对资产管理负责人和下属单位传达或转发该文件,造成该规定始终未能得到执行。建议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大相关文件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对企业监督作用,提高各企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结合各单位自查上报和此次重点抽查的结果,建议建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档案。在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备案)等制度的基础上,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国有资产出租到期前主动提醒各单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由于很多单位的出租协议都是一年一签,且出租期限在年底到期的居多,应及时做好申报审批工作。
            2、对国有资产租赁开展更加严格的审核控制工作,避免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现象发生。在规定的范围内,在中介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对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对租金实行递增,严禁转租行为。
            3、对租赁协议文本进行规范,使协议更加严谨、合理、合情、合法。防止因协议不清,造成不必要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各单位租金收入要及时进行追缴和清欠,对拖缴和欠缴行为要在协议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租金损失。
            5、加强企业对出租项目事后管理工作,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核查,合理议定租赁的相关事项,对超出协议规定范围的有关行为及时做出反应,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6、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管理规定、流程及审查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调研,完善措施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情况较复杂,各企业因自身经营性质导致租赁行为、方式和特点均不相同,而且特殊情况较多,不便于用统一规则和方法进行管理。建议下一步应加强对企业的调研工作,对企业除经营主业以外的经营项目如何加强监管工作拿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信息来源:资产保全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