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鞍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1-10 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辽国资〔2016〕91号)《鞍山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正确考核导向。按照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分类分级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董事会的考核职权,实施分级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职务任免和调整挂钩。
    第二章 考核分类
    第七条 根据商业类、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和经营管理评价。
    第八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发展阶段,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的分类考核指标,提高考核针对性。对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考核逐步采取对标考核。
    第九条  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和类别,合理确定企业资本回报和保值增值率水平,适当调整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企业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适度拉开差距。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企业应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考核,签订业绩合同,明确业绩目标和奖惩事项,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
    第十七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和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将各年度主要指标分解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每年一季度末,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并将主要指标分解情况报市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利用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察。
    (四)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稳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最终得分低于l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国家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严重违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七)发生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八)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九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1(含同级企业党委书记);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岗位性质、责任、职业风险、工作能力、任职时间等因素,按照责权利相适应、合理体现差距等原则,在0.9-0.6之间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期满考核后,按40%、30%、30%的比例3年内分期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工资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三条 市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超核定标准提留、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其绩效年薪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福利性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l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