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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文件解读
    时间:2018-01-08 00: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7〕9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文件起草过程
    《暂行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20家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意见。按照市政府印发文件程序履行了必要手续。2018年1月5日,《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审定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八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4条,包括规定起草遵循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4条,包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资产损失、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金额特别巨大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分别规定由何种层面执行追究;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6项主要职责;市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5项主要职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11条,包括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及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9个方面出现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4条,包括资产损失的类别和定义、资产损失程度划分、资产损失认定依据。重点将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并对相应损失金额且在企业造成影响程度做了规定。
    第五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2条,包括根据工作职责将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列举了9条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4条,包括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5个方式处理;市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3种方式处理;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的5种方式。
    第七章:组织实施
    6条,包括开展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受理、调查、处理、整改、通报5个程序,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各部门联动配合等方面。
    第八章:附则
    2条,包括要求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