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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8-02-08 00:00 来源: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基础原则。工资总额预算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二)注重公平原则。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有效缩小企业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三)市场导向原则。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作用,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体系。
    (四)出资人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逐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集团本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长额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以市国资委核准的)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发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
    (一)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及政策性增人等情况增加职工的,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二)企业因改制重组减少人员及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等因素,相应减少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企业经济效益预算数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视情况扣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特别调整的,申报预算方案时应说明具体理由。
    (五)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据实确定。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以利润总额为主,一般以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剔除非经营性因素后确定。特殊行业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引入1-2个反映企业特点的指标,指标选择参照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经济效益预算增长率×工资调控系数
    工资调控系数=利润系数×比较系数
    企业预算年度人均利润值越高,则利润系数越高,浮动范围原则上在0.7-0.95范围内。
    利润系数如下表:
    预算人均利润
    (万元/人)
    0以下
    (含0)
    0-1
    (含1)
    1-3
    (含3)
    3-6
    (含6)
    6-10
    (含10)
    >10
    利润系数
    0.7
    0.75
    0.8
    0.85
    0.9
    0.95
     
    比较系数,即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除而得出的系数,倍数越高则比较系数越小。比较系数取值在0.4-1范围内。
    比较系数=本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比较系数如下表:
    工资
    倍数
    <1倍
    (含1)
    1-1.5倍
    (含1.5)
    1.5-2倍
    (含2)
    2-3倍
    (含3)
    〉3倍
    比较系数
    1
    0.9
    0.8
    0.6
    0.4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调控要求,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
    (一)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同企业效益增长水平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应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
    (二)企业当年利润总额预算指标值比上年下降的,原则上不得新增工资总额或按利润总额下降幅度适当下浮工资总额。
    (三)扭亏为盈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四)减少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减亏幅度,并且低于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增加亏损或由盈利转亏损的企业原则上职工平均工资不得增长。
    (五)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工资调控系数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四条  企业在确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的调控系数范围,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使工资能增能减,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构成情况;
    (二)企业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三)企业预算年度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四)企业内部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情况;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于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核准。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职工工资水平变动、人员结构、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情况应单独列示。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单独列示。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编制月份工资支出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经济、分配等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调整、重大项目投资等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注重内部分配公平,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调节所属子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核准确认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并作为编制下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范围、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企业整改。
    (一)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偏离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100%-1。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初期,预算执行偏离度暂定为±3%。
    对预算执行偏离度高于上浮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将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值予以核减;低于下浮标准的,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的工资总额增幅。
    (二)对于企业当年完成经济效益指标达不到上报预算指标的90%,且年度中间未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实际实现利润总额清算超发部分,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值。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况给予警示,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列入监事会检查的内容,列入年度中介机构稽核内容。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