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核
二、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受理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四、申请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属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五、办理材料
1、与清产核资行为相对应的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2、企业清产核资核准的请示或函;
3、企业清产核资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鉴证,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事项鉴证报告;
5、鉴证证据及其他资料。
六、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
七、办理机构
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科(监督稽查科)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受理时间: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审核时间: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形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企业)
十、联系电话
0412-7226047
十一、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提供清产核资申请和申报材料。
(二)清产核资审核
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逐项审核,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鉴证报告进行核查,并逐级上报复审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三)清产核资审议
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信息来源:财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