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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时间:2019-07-31 00:00 来源:财务监督和收益管理科 点击:

    一、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二、设定依据
    《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十六条
    三、查处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四、立案条件
    举报国有资产流失或检查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
    六、办理机构
    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科(监督稽查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1、举报国有资产流失的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时间:60个工作日
    出具调查意见时间:15个工作日
    2、检查中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
    受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时间:40个工作日
    出具调查意见时间:1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412-7226047
    十、办理流程
    (一)立案
    根据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后,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核实。
    (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
    2、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3、依据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三)出具调查意见
    案件调查结束后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核准,告知被调查单位或举报人调查处理意见。
    (四)实施处罚
    1、送达处理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听取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
    3、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4、将审核后的意见报委党组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6、构成违纪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结案
    1、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执行;
    2、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4、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国有企业处罚决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六)责任追究
    依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信息来源:财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