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二、设定依据
《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十六条
三、查处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四、立案条件
举报国有资产流失或检查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
六、办理机构
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科(监督稽查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1、举报国有资产流失的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时间:60个工作日
出具调查意见时间:15个工作日
2、检查中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
受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时间:40个工作日
出具调查意见时间:1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412-7226047
十、办理流程
(一)立案
根据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后,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核实。
(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
2、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3、依据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三)出具调查意见
案件调查结束后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核准,告知被调查单位或举报人调查处理意见。
(四)实施处罚
1、送达处理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听取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
3、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4、将审核后的意见报委党组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6、构成违纪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结案
1、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执行;
2、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
4、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国有企业处罚决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六)责任追究
依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信息来源:财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