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章程审批、审核
二、设定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集团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清单》的通知(鞍政办〔2019〕20号)
三、受理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四、申请条件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及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时。
五、办理材料
(一)初审
公司章程初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初稿
(二)审批
1. 审批公司章程的请示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和电子版文档
3. 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变动,需要此项)
4. 董事会决议
5. 原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备案
章程修改完毕后,需要报以下材料备案:
1.加盖股东印章的正式生效的新章程纸质版原件和电子版文档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
七、办理机构
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十、联系电话
0412-7226048
十一、办理流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市国资委出资新设立的企业,由企业根据《公司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清单》规定,起草公司章程文本。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或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审批备案。
(三)公司章程的审批
市国资委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报送至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征求委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联合审查,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对公司章程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政策法规科提交市国资委专题会议审定。
3.公司章程草案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审核主要按照下列审核程序进行: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由该公司送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后,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