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鞍国资党委〔2019〕36号
印发《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鞍山市国资委党委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辽宁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辽委发〔2018〕71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两个“一以贯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激发企业活力,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坚持平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效;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契约化管理;坚持分类分级分层管理;坚持依纪依规依法管理。

(三)工作目标

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在商业类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契约化管理制度健全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构建了契约化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选聘制度、培养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退出制度等。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经理层成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四、组织选聘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与试点企业党委、董事会共同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

(一)组织实施

企业党委会同董事会明确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提出选聘工作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批准后,组织人选测试、考察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应派人参加测试、考察,掌握相关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二)选聘方式

1.内部转换。对现经理层成员,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批准,可以直接转换身份。

2.公开遴选。从本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等部门符合职业经理人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3.社会招聘。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处于充分性竞争的商业企业,且所需人才在人才市场上资源丰富情况下,可采用社会招聘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

以上三种方式可结合企业实际综合考虑实施。

(三)强化领导和指导

在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中,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重点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研究讨论提出意见。人选经企业党委研究通过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五、聘期管理

(一)实行职业经理人聘任制

1.聘任协议。职业经理人聘任后,由董事会与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聘职务、聘期、岗位职责权限、任期承诺、履职行为规范、薪酬和业绩考核政策、协议解除或者终止、违约责任及追究、离职后的义务约定等必备条款。聘任协议签订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2.聘期管理。职业经理人每个聘期为三年,劳动合同期限与其聘期一致,解除聘任,劳动合同一并解除。职业经理人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未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职业经理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兼职(任职)管理、出国(境)管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任职岗位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

(二)严格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

1.制定考核办法。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完善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须经企业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

2.签订业绩合同。董事会应当结合市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聘期业绩合同,明确经理层经营业绩总体目标;授权总经理与经理层副职签订业绩合同,合理分解落实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业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周期,关键业绩指标及其目标值,考核计分办法、等级评定标准及奖罚,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必备条款。关键业绩指标应当少而精,突出发展质量第一、经营效益优先,易量化、好测评,注重历史对标、行业对标,富有针对性和挑战性。

3.确定考核结果。董事会根据总经理业绩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总经理的业绩考核结果;根据经理层副职业绩合同履行情况和总经理的建议,决定经理层副职的业绩考核结果,坚持刚性考核,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对业绩合同约定的关键业绩指标及其目标值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业绩合同及其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规范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

1.制定薪酬办法。董事会应当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制订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须经企业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

2.合理分配薪酬。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总水平由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国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平均分位值,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董事会根据薪酬管理办法,按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方案。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四)明确职业经理人续聘和解聘

1.续聘。董事会要定期对职业经理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考核评价,胜任的可续聘,重新履行相关聘任手续。

2.自然解聘。职业经理人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协议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一并终止。

3.约定解聘。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如存在聘任协议或业绩合同约定的解聘情形,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在一定范围酝酿,及时商请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4.安置政策。内部转换和系统内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不再续聘或被解聘时,可采取三种方式安置: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市场化管理;二是以普通员工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关岗位的竞聘;三是可作为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人选。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动。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具体推动实施。建立各有关部门沟通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试点工作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各试点企业党委和董事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职业经理人制度,把握规律性,增强实践性。

(二)建立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要成立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组长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搞好组织选聘、确定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现职经理层人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营造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四)加强职业培训,做好人才储备。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企业党委按照职业经理人的标准分级分层进行培训,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按照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知识、职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培训,为逐步在市属国有企业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