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市属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强化投资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项目完成的含义,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履行的职责,以及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共2条。明确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分析评价方法。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共3条。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过程评价(包括前期决策、建设准备、实施和投产运营四方面),项目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果评价),可持续性评价(分为内部因素评价和外部条件评价),成功度评价。二是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过程评价(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价),可持续性评价(主要对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形式等进行评价),成功度评价。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共7条。一是市属企业应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开展并完成。二是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但特殊情形下市属企业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三是市属企业应当每年编制年度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于年初与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结果应用与追责,共4条。包括对市属企业和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4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办法的解释与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办法附件为企业项目后评价报告参考格式。